編者:許博傑律師 依就業保險法第5、6 及 38條等相關規定,老闆有替勞工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的義務。而就業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並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勞工如果因老闆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導致有權益受損,此時應由老闆負責。
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作者:邱霈云律師 原任職信義房屋的4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私開房仲公司,分別被求償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認定4人簽下員工保證書後卻違反忠誠義務...
編者:許博傑律師 舉例來說,假設有人因公感染到法定傳染疾病,其是否屬於職業病?其先檢視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我們可先初步判斷其可能屬第7類第4項職業病名稱「從事醫療業務,由患者之病原體因接觸而引起之法定傳染病以外之傳染性疾病。」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