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老闆要我離職後不能做跟原來一樣的工作,合理嗎?談競業禁止條款
作者:邱霈云律師
原任職信義房屋的4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私開房仲公司,分別被求償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認定4人簽下員工保證書後卻違反忠誠義務,從事兼職或競業行為,各判4人須賠償信義房屋15萬至40萬元不等金額,總計93萬多元;可上訴。【自由時報 2022-02-09報導】
什麼是競業禁止?
一般來說,競業禁止,又可以叫做競業條款、同行競業條款,在實務運作上可能有兩種情況:有可能是如上面新聞所說的,員工在職期間,有跟公司簽立保證書,在職期間不可以兼職。另一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要求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我國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規定,雇主必須在符合一定的前提要件下,才能請員工簽立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第一、公司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二、員工的工作,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第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工作類型的範圍等,需要在合理的範疇內。第四、公司對於員工因為競業禁止造成損失,要有合理補償。
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是多少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的規定,合理補償的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等等。其實光是規定不得低於原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對於雇主來說就是不小的支出了,所以對於是否有必要訂立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款,還是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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