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我在公司待了30年即將退休,但是去查我在94年7月1日前的勞退提撥,公司給我撥到其他公司,怎麼辦?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法院實務
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意旨供參酌
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本件被上訴人原均受僱於旭清公司,嗣再受僱於上訴人,而自旭清公司離職時,並未結算年資請領資遣費,又上訴人與旭清公司均由葉壽塗實際經營,從事之主要業務相同,所在地鄰近,公司名稱併列於廠房、名片及聲明啟事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其在具有實體同一性之上訴人與旭清公司受僱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據以認定上訴人尚應給付之退休金本息,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於法核無違誤」。

2.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上開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之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之概念,拋棄僅以形式上勞動契約當事人作為權利主體,使非契約上之當事人負擔雇主責任,將其等視為一體,俾保障弱勢勞工之權利。而於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應參酌該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無實體同一性,亦即以實質管理權或實質實施者之控制從屬關係而為定。諸如:以彼等間 營業狀態、業務活動、營業目的等業務執行,及人事、財務上有無實質支配或管理之情狀綜合觀察,具操控權之雇主有無持續性地給予指導、建議、指示並對受操控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進而判斷彼等公司間在經濟上是否構成單一體,在企業活動面向上,相關管理支配在現實上是否統一,從社會上看是否具有單一性,而適度擴張上開勞動基準法之雇主概念。」。

結論
關鍵在於不同的事業單位之間,有無實體同一性,亦即以實質管理權或實質實施者之控制從屬關係而為定。諸如:以彼等間 營業狀態、業務活動、營業目的等業務執行,及人事、財務上有無實質支配或管理之情狀綜合觀察,具操控權之雇主有無持續性地給予指導、建議、指示並對受操控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進而判斷彼等公司間在經濟上是否構成單一體,在企業活動面向上,相關管理支配在現實上是否統一,從社會上看是否具有單一性。

由上述第一則判決內容觀察,其認可以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將勞工在具有實體同一性之不同兩公司受僱工作年資合併計算退休金。律師在處理相關認定雇主的案件過程中就遇過帥氣法官認為→
“雇主以何公司或機關為投保單位投保,除非勞工刻意調取勞保投保紀錄確,否則至多於薪資明細上得知每月遭扣繳之勞保費金額若干,難謂其知悉投保單位為何人。因此,勞工之勞保投保紀錄僅可客觀上得知投保單位,勞動契約之雇主為何人,仍應以實際上具有操控權及管理支配權之人予以認定,尚不得逕以勞保投保紀錄而為判斷“

是以公司如果說你舊制時期,勞保跟勞退金提撥就是保在、提到其他公司,我也沒辦法等等說法,這是說不通的喔~~~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臉書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ajaylawyer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