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作者:邱霈云律師 原任職信義房屋的4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私開房仲公司,分別被求償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認定4人簽下員工保證書後卻違反忠誠義務...
許律師彙整相關資料後撰寫書狀進行訴訟訴訟中法官的勸諭下,與當事人討論和解項目金額,最終爭取到可接受的和解金額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