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有人觸犯了刑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時候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人民法益,國家必須開啟刑事追訴程序,程序包括偵查、審判及執行。目前一般常見之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傷害罪、恐嚇罪、妨害秘密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竊盜罪、搶奪強盜罪、侵占罪、詐欺罪等都屬於刑事案件。
詐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從條文規定可以知道,被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和施用「詐術」來取得財產,才可能成立詐欺。不法所有意圖,就是被告明知這些錢不應該是自己的,還想佔為己有;。施用詐術,就是被告以欺騙的方式來取得財物。
傷害
傷害罪,就是我們常見的把人打傷,或是因為各種故意或是不小心的動作,使對方受傷,最常見的就是發生車禍同時會構成過失傷害罪。要構成傷害罪,一般來說被害者要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身體機能的影響,輕者如擦傷、挫傷,重者如骨折、刀傷、槍傷等都是,如果今天只是覺得不舒服,身體狀況沒有醫學診斷上的傷害,就不算傷害結果。除了身體的損傷外,如果今天精神上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導致傷害,比如說憂鬱症等等,有時候也可能成立傷害罪。
侵占
侵占就是所謂「易持有為所有」的情況。
今天被告本來是因為合法的權源持有別人的財產,比如說幫人保管東西,或是在公司中負責管理財物的職務等等。
這時候被告卻起了把持有的東西占為己有的念頭,且實際上也把自己當作財物的所有人,把別人的資產移轉或是花掉了,這時候被告就可能成立侵占罪。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的客體,也就是偽造的對象,依據刑法條文,可以大概分成私文書、公文書以及特種文書。
私文書和公文書以製作文書人的身份來區分,公務員製作的文書為公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為私文書。
特種文書指證明能力或資格的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等。「偽造」就是冒用別人名義來製作文書;如果是擅自變更文件內容,則是屬於「變造」的行為。法條上另外規定,偽造或變造的文書,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會構成犯罪。比如說,今天雖然有人冒名製作了一張文書,但是文書的內容完全不會對任何人產生影響,這時候並不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