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親人因工作積勞成疾,這樣能認定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嗎?以下文章簡單提出個人意見:
編者:許博傑律師

一、職業災害之界定:因勞基法未明定,要其他看法規如何規定,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

因為勞基法對職業災害未設定義規定,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由其他法律規定,如1.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2.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前項因執行職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

由上可知,各法律就所欲規範之職業災害範圍為定義,此均屬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規定所涵括之範圍。

二、由下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節錄內容可知,職業災害(或職業病)需要證明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職務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按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亦有明文。再按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均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始得稱之,尤以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此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就勞工所受之職業病,是否與其執行勞務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民事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本不受行政機關或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事實之影響,自仍得依調查證據、本於辯論之結果,以其自由心證而為認定。」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指出職業病係勞工因工作相當時間或離職後發病,是故非如意外事件發生一般以勞工之業務與災害間有無「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等而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職業病則採取職業種類或範圍以法令預先規定之,惟 職業病之認定應以勞工之工作與其促發疾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判斷之

 

『本件原告於返家途中突生腦中風,而無意外事件發生,故其引起之負傷屬於無意外災害發生之職業病。職業病係勞工因工作相當時間或離職後發病,是故非如意外事件發生一般以勞工之業務與災害間有無「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等而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職業病則採取職業種類或範圍以法令預先規定之,惟仍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8類第2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等均係就職業病預為規定,
準此,本件關於原告職業病之認定應以原告之工作與其促發疾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判斷之

  • 民眾詢問親人因工作積勞成疾,其仍須舉證證明生病原因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且須檢視該生病原因屬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附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中那個項目,又該項目適用職業範圍為何

也就是說,我方仍須舉證證明病患生病原因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本件積勞成疾情形,因非如意外事件發生般是以勞工之業務與災害間有無「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等而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其積勞成疾的該疾病是否屬於職業病,法制上是否屬職業病我國採取職業種類或範圍以法令預先規定之,故須檢視該疾病屬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附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中哪個項目再依循該項目規定而判斷。

舉例來說,假設有人因公感染到法定傳染疾病,其是否屬於職業病?其先檢視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我們可先初步判斷其可能屬第7類第4項職業病名稱「從事醫療業務,由患者之病原體因接觸而引起之法定傳染病以外之傳染性疾病。」範疇,又其規定適用職業範圍為「診療、治療及看護因職務之原因必須接觸患者之工作場所」,故端視該病患是否曾因職務原因必須接觸患者之工作場所。

換言之,可以思考、調查病患是否有去過醫療院所、研究科學中心等等場域執行業務,且必須更進一步舉證證明係因去上述場所執行職務並受到感染該法定傳染而定。

以上整理屬個人淺見,歡迎不吝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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