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許律師彙整相關資料後撰寫書狀進行訴訟訴訟中法官的勸諭下,與當事人討論和解項目金額,最終爭取到可接受的和解金額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編者:許博傑律師 舉例來說,假設有人因公感染到法定傳染疾病,其是否屬於職業病?其先檢視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我們可先初步判斷其可能屬第7類第4項職業病名稱「從事醫療業務,由患者之病原體因接觸而引起之法定傳染病以外之傳染性疾病。」範疇
編者:許博傑律師 本件律師與勞工多次會談後,彙整證據後針對爭點撰寫書狀,針對 資遣費、加班費部分提出告訴,後續本件在經過勞動調解不成立,進入審判後與當事人齊力協力,得到目前可接受的一審部份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