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球員引退? 勞工退休?
編者:許博傑律師
許律師是雖然是台南人,但支持爪爪,不能去台北大巨蛋送周董,但還是有進台南球場送嘟嘟。
球員是引退,那勞工是退休,勞基法有怎樣的規定呢?
→以下引用勞動部的網頁內容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3.勞工年滿65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最後祝福球員們未來都有好發展,期待帶給小兄弟們經驗傳承以及指導。
以上,供民眾參考,關於退休,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