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給付資遣費等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案件結果:勝訴

案件概況

本件我方當事人被公司長期欠薪,並且公司方請當事人先行代墊出差交通費、電費及貨款後,也未給付代墊款給當事人,當事人在聲請勞資調解的同時,向公司方表示要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提出給付資遣費等之訴訟。

案件過程

按期給付薪資是雇主的義務,如果雇主不按照勞雇契約給付薪資,勞工不用預告,就可以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同時雇主應該給付資遣費以及積欠的工資。
本件公司方開庭時並未到場,對於我方提出代墊款項的單據,也未提出任何的證據和說明來反駁。
故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我方當事人積欠薪資、資遣費及代墊之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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