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依就業保險法第5、6 及 38條等相關規定,老闆有替勞工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的義務。而就業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並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勞工如果因老闆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導致有權益受損,此時應由老闆負責。
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編者:許博傑律師。 收到檢察官寄來的起訴書後,如果你的是受害人,可以請教律師,討論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向對方請求賠償喔!歡迎來電062512036、0906541685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討論
編者:許博傑律師。本篇新聞提到台中高分院判2少年及其母親共4人應賠償被害人若干元。所以說,雖然說未成年人進行詐騙,除了未成年人自己外,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也要一併負責賠錢喔!
編者:許博傑律師。實務上會從檢察官是否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並依照該案件具體情形,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