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enlightened 許律師,小時候父親逕自離家不顧家庭,長大後收到社會局通知說父親因身體健康關係被社會局安置在養護中心,社會局可以跟我索取安置父親的代墊費用嗎?

 

以下判決觀察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判決
……鈞院於審理相類似案件,向採相同見解,爰此,被告實無職權僅因當事人各自表述生命故事、家庭間情感,或各自闡述感受上、衡平現況,而逕為決定受扶養權利之一方此權利自始不存在,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任一方自始免予負擔扶養義務亦無得由行政機關裁量。考量實務現況,負扶養義務者常主張受扶養權利人未盡扶養義務而渠等無需扶養,故期待被告毋再追繳或請求行政機關予以減輕。保護安置期間所生之費用,係屬先行墊付負扶養義務人應盡照顧義務所生之費用,乃基於此一法律規定之公法債權與民事扶養請求權有別;原告既未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其仍為張君之扶養義務人,乃不爭之事實,爰其理由,洵不足採。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無理由。……

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
…………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為民法第1118條之1所明定。是以負扶養義務者依本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係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故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無論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
…………本件原判決認為依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人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之法律見解,依上開說明,應屬正確。…………

 

yes 代結論

關於民眾詢問的問題,由上述判決可知,倘若民眾的父親有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事由

(1)代墊費用是在民眾提出家事訴訟前,也就是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裁判確定前所產生的,因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僅僅是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所以社會局仍可向民眾索取安置父親的代墊費用。

(2)代墊費用是在民眾提出家事訴訟,即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裁判確定後所產生的,因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向後發生效力,所以社會局便無法向向民眾索取安置父親的代墊費用。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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