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合署律師(照片與文章內容無關)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38號刑事判決
「......惟按刑法第306條之妨害居住自由罪,所保護者為個人居住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亦即個人對其住居處所及其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以及個人在其居住處所內之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同條第1項所稱無故侵入,係指無正當理由而侵入而言。所謂「正當理由」,並不限於法律上所規定者,若在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者,亦不能認為無故。即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之觀察定之,凡法律、道義或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悖於公序良俗者,即可認為正當理由,蓋以正當理由之有無,屬於事實之範圍,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其無權侵入,無正當理由仍執意侵入之故意;且該罪係保障個人居住安全,故在客觀上因行為人之侵入行為而危害個人居住安全即已成立」

 

關於刑法侵入住居罪,由上述判決可知,倘若民眾→
1.主觀上具有明知其無權侵入,無正當理由仍執意侵入故意
2.又由於侵入住居罪係保障個人居住安全,故在客觀上因行為人之侵入行為而危害個人居住安全即已成立。

所以,沒事不要亂跑到人家裡,實務上常常遇到雙方有糾紛,一方跑到對方家理論、吵架,結果被對方告侵入住居罪。此時建議民眾先靜下心來,思考看看透過公開、公正、有第三方人士在的管道去解決紛爭喔!不然莫名多了一條刑事侵入住居罪的前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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