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台北一名工程行老闆與妻子分居逾10年,向法院訴離獲准,妻子事後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台北地院認為夫妻結婚超過50年,丈夫創業在外打拚,妻子在家養育子女打點家務,對於丈夫婚後增加財產亦有貢獻,考量雙方分居多年無交集,判妻子可分到剩餘財產差額的3分之1,經計算為1.7億餘元。【Yahoo!新聞 2022-11-02報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要件

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首先雙方適用的財產制度必須是法定財產制,一般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在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經計算過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分配財產。
離婚、一方死亡、婚姻無效或經撤銷、改定其他財產制等等都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
如果今天是因為配偶一方死亡導致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時候請求權人就要向全體繼承人來請求。

 

何謂婚後財產?

簡單來說,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婚後財產。不過在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時,還要扣除因為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婚後處分婚前財產之價款、第三人借用夫或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等,最後才是作為分配計算基礎的剩餘財產。
如果婚後財產經扣除負債後,剩餘財產為負數者,以零元計算。

 

剩餘財產計算基準日

要以哪一天為基準來結算雙方的婚後剩餘財產呢?
大概有以下幾種情形:以改定其他財產制時為基準、協議離婚時為基準、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時為基準、以雙方協議的基準日為準等等。
不過即使雙方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對於剩餘財產計算時點有共識的話,也不一定要以起訴時為計算基準時點,可以雙方合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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