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警方今(12)日破獲27歲蔣姓、26歲林姓男子為首的假投資詐騙集團,且水房隱身高雄夜店及餐廳藉以躲避查緝,目前已知受害者至少7人,3個月詐領金額得手約新台幣3億元,並循線逮14嫌送辦。偵查第四大隊第二隊長林振瑞表示,近來假投資詐騙案件增多,經深入分析後發現詐騙集團利用通訊軟體LINE廣發投資訊息,誘騙民眾。

警方調查,其詐騙手法是待受害者點選詐騙連結網址加入投資群組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假扮投資老師或助理鼓吹被害者加入會員,並跟隨「投資老師」操作股票、期貨及虛擬貨幣等標的,且誆稱投資獲利並出金到被害者帳戶以取信,當被害者信以為真投入更多資金時,便詐取大筆錢財後失聯。【Yahoo!新聞 2022-09-12報導】

 

詐騙行為可能會有的刑責

詐騙行為基本上一定會成立刑法的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果用「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散布」等方式行騙,符合詐欺罪的加重要件,最高可以處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詐欺的同時,有很大可能性同時會觸犯洗錢防制法,以及組織犯罪條例等規定。

 

提供帳戶者可能會有的刑責

那如果我今天只是提供我的帳戶給詐騙集團,並沒有參與行騙,還是會成立犯罪嗎?

首先要從你提供帳戶的原因看起,如果你是將自己的帳戶租、借甚至是賣給別人,這時候法院通常會認為,你應該知道別人是有目的性的在蒐集帳戶,也可以想到別人可能有不法的目的,所以這時候你還是可能成立詐欺罪及洗錢罪的幫助犯。

如果你是因為找工作或是要辦貸款,以為提供帳戶是正常流程,沒想到自己的帳戶會被詐騙集團利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不會被處罰?這也不一定,因為現在詐騙集團常常用此方式蒐集帳戶,警政單位也有不斷宣導防範詐騙,所以即使你認為你是被騙取帳戶,法院還是可能認為這是你自己不注意造成的,依然成立幫助詐欺。

 

組織犯罪條例中,發起者及參與者的差別

因為詐騙集團是多數人組成的集團,所以即使你只是一個小角色,但只要你參與了詐騙集團,除了詐欺取財罪以外,也會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分為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分別予以規範。

如果你可以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行動、管理成員、就可能被認為是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負上較重的刑責。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906775832)預約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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