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圖片與文章內容無關)

就業保險法是什麼?『......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
引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頁介紹
https://www.bli.gov.tw/0005519.html

 

勞工上班期間,老闆沒有繳納就業保險費,事後無法補繳如果老闆從勞工到職日一直沒有繳納勞工的就業保險費,事後勞工要請領相關給付時,老闆才叫會計去勞保局說要補繳,此時是會遭勞保局拒絕的。
依就業保險法第5、6 及 38條等相關規定,老闆有替勞工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的義務。而就業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並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勞工如果因老闆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導致有權益受損,此時應由老闆負責。

舉個例子,就好像之前我沒有投保防疫險,結果不幸確診,我再跑去跟保險公司說我要事後投保防疫險,並聲請保險給付理賠,結果不言而喻。
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頁
https://www.bli.gov.tw/0023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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