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法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參考司法院網頁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49-2646-134d0-1.html

1.由上述法條及司法院網頁說明可知,附帶民事訴訴就是因為犯罪導致受損的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附帶』地向犯罪的對方提書民事賠償的請求訴訟。
2.而提出的時點是在檢察署檢察官對犯罪的人提出刑事訴訟(也就是起訴對方後)到法院法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所以收到檢察官寄來的起訴書後,如果你的是受害人,可以請教律師,討論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向對方請求賠償喔!歡迎來電062512036、0906541685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