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酌減扶養費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案件結果:駁回對造聲請

案件概況

本件當事人之前經過法院調解離婚,獨立行使孩子的親權,法院並裁定對方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但對方在離婚後從未給付扶養費,甚至還提出要酌減扶養費的請求,故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尋求法律扶助的協助。

案件過程

本件在法院的協助下,安排了3次調解,當事人也願意協調讓步,降低扶養費之金額,但對方願意給付的金額太低,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承辦律師在確定無法調解後,即整理資料撰寫書狀,敘明因為對方沒有合理減低扶養費的事由,所以不應該准許對方的請求。嗣後法院決定將對方的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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