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近日外送平台業者的外送員車禍死亡事件頻傳,喚起了社會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法律關係之重視,外送平台業者主張其與外送員是基於承攬契約關係,勞動部則定義兩者為僱傭關係,說法南轅北轍,民眾可能一頭霧水。簡單的說,如果是承攬關係,原則上外送員自己就是老闆,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案,與平台業者沒有隸屬關係;如果為僱傭關係,外送員就是平台業者的員工,隸屬聽命於公司。【yahoo!新聞 2021-04-16報導】

 

勞動契約的本質

勞動契約的本質,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勞務,以獲取他方給付之報酬。主要內涵在於受雇人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勞工與雇主間的從屬性判斷

如果當事人必須接受雇主的人事監督、管理、懲戒制度,並且當事人必須親自提供勞務,上下班需要打卡,則可能會被認為有與公司間人格從屬性。如果當事人是為了公司的營業利益提供勞務,則原則應該具有經濟從屬性。再者,如果當事人是公司生產體系之一環,無獨立裁量權限,則應該有組織從屬性。

 

契約關係應該作實質判斷

究竟如何判斷契約關係是屬於僱傭、委任或是承攬,應該要看契約內容以及實際處理事務的特徵來判斷,並非單就契約的名稱認定,以免雇主可能將僱傭契約以其他形式包裝,藉此規避遵守勞基法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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