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婚姻官司期間,能將孩子戶籍遷到現在的居所地就學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現行法規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13條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法院實務
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N號民事裁定
原法院本此並審酌第◎號事件酌定對於丙男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任之,尚未確定,丙男於◎年暑假後將就讀國小一年級,須完成註冊及相關就學程序,基於其生活適應及學習之最佳利益,有定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而為如上暫時處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N號民事裁定
審酌兩造自◎年間起迄今持續分居於◎、◎地長達6個月以上,現未成年子女◎將屆齡進入國小一年級階段,勢必有遷移戶籍、選擇學籍之必要性,且尚需考量未成年子女◎初入小學之適應狀況,對於未來新就學環境,未成年子女◎實需較熟悉其就學及日常生活事務之照顧者來協助適應陌生之學習環境並調適生活步調,而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同住,並受照顧、規劃教育情形,可認聲請人目前較為熟悉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及就學所需,為免兩造因前揭訴訟程序之久延,導致未成年子女◎面臨重新適應環境,或有就學不穩定之情形,而有違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確有命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爰核發如主文所示之暫時處分。......

關鍵在於前階段是否有提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之相關非訟程序,進而法院會審視暫時處分之聲請(例如為就學而遷戶籍......等事項)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有命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由上述第二則判決內容觀察,其認為屆齡進入國小一年級階段,勢必有遷移戶籍、選擇學籍之必要性,此時需較熟悉其就學及日常生活事務之照顧者來協助適應陌生之學習環境並調適生活步調,是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戶籍遷移 及就學,裁定由聲請人單獨決定。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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