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 2021-12-10記者羅立邦報導 完整內容請至:https://www.storm.mg/article/4094322

司法院大法官今(10)日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示《刑法》第90條、《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法中,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

由「抗議天王」柯賜海等人發起、針對「強制工作」規定的共39件釋憲案,於10月12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大法官今日下午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已被執行強制工作者免執行。

解釋理由書提到,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於日常包括管理、作業、課程及技能訓練,與受刑人並無差別,實務上也未見專門用以矯正受處分人犯罪習慣之評估與矯正機制,現行強制工作之執行,亦不符《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

理由書中也表示,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期滿後,仍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非直接回歸社會,從而其於強制工作期間所習得技能,於刑滿出獄時極可能已荒廢生疏,致使強制工作協助受處分人復歸社會之功能大為降低甚或難以發揮。

律師簡評:
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違憲的爭議由來已久,
也導致律師在辯護時為了要讓當事人盡量免遭強制工作處分而絞盡腦汁。
在大法官明確宣示強制工作違憲之後,讓受刑人的復歸社會回歸更生保護制度來處理,或許更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