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2021-10-08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報導 完整內容請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03454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大官認為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特殊個案在計算所應繳納的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過苛,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也違反比例原則,今作出釋字第810號解釋,有關機關2年內須修正。

得標廠商必須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的計算標準來繳納代金,是否違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對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如果沒有在履約期間內僱用足額的原住民,廠商所負擔的代金計算方式是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這種計算方式在部分個案中發生了「代金金額遠高於採購金額」的情況,引發合憲性爭議。

林輝煌指出,立法者對於人民課予繳納代金的義務,屬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釋字第719號解釋已指出,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如果沒有依法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而必須繳納代金,而且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的話,法律應該設有適當的減輕機制,以避免代金繳納義務呈現顯不相當而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林說,爭議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提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僱用原住民的意願,但條文並沒有考慮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的情狀、採購金額的大小等因素,可能造成應繳納的代金金額高於採購金額,導致得標廠商必須以採購金額以外的其他財產,繳納與採購金額顯不相當的代金。因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已經敘明有關機關應該儘速檢討改進,但是立法者至今仍未修正。

律師簡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得標公共工程廠商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人數,否則要按差額人數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大法官認為,這種代金計算方式沒有考量到個案的差異性,可能會導致過苛的情況,所以要求必須在兩年內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