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聞網 2021-09-10記者丁牧群報導 完整內容請至: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10/U6GM2PDKFFB2ZFAAHC576W4JGU/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如果違反本法的行為,另涉違反刑事法律,應移送檢察官偵辦,至於行為應處罰鍰部分,仍依《社維法》處罰,對此,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維法》相關規定構成重複處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是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他審理一件打架案,當事人因互毆觸犯《社維法》,可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另被控傷害罪由檢方偵辦。

另一件是當事人吸食笑氣開車出車禍,吸笑氣依《社維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另因不能安全駕駛遭檢方偵辦刑責,陳法官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重複處罰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

此案爭點是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及《社維法》時,法律仍允許對行為人處以罰鍰,是否違反法治國的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認為雖然刑事法律是「刑罰」,而《社維法》是「行政裁罰」,但若行政裁罰的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就是重複處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舉例,《社維法》第63條處罰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刀械、第67條處罰向警察機關誣告,這些行為都可能另外受到刑罰,如果刑事部分最後是有罪判決,還容許依《社維法》處以罰鍰,就構成重複處罰,因此《社維法》第38條在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另外,大法官指出,本解釋宣告違憲的範圍是「有罪判決跟《社維法》罰鍰並存」,如果是刑事無罪判決的案件,不適用本號解釋意旨。(丁牧群/台北報導)

律師簡評:本號解釋處理了一直以來有所爭議的行政罰鍰是否會與刑罰構成重複處罰的問題,不過無罪判決得否科以罰鍰的問題,並不在本號解釋的解釋範圍內,將來恐怕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