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
【ETtoday新聞雲 2021-08-20記者吳銘峯報導 完整內容請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20/2060809.htm】
我國《勞基法》規定,原則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包含華航與家樂福等公司,多次因違規遭開罰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的罰鍰。華航等公司與行政法院,均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大法官也解釋,相關規定因擔心女性夜間工作時,有「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故作出以上規定。但大法官認為,「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所以大法官宣告違憲。
律師簡評:在勞基法關於禁止夜間工作的規定被宣告違憲後,將來夜間工作者的保障方面,應由有關機關就相關問題另行研議安全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