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21-07-30報導 完整內容請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39318

台北市2005年施行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街頭藝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主管機關得通知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後核發,且有許可證才可在公共空間表演。大法官認為3規定的許可制度限制人民職業、藝術表現自由,也未經市議會通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今作釋字806號解釋,認為規定部分違憲。

大法官指出,藝術價值的高低屬個別閱聽者主觀評價,不容政府以公權力取代,政府的藝術評選表準也未必比民眾自行判斷更具公信力。而即便街頭藝人的表演技藝不足,沒有觀眾青睞,大法官也認為「不傷大雅」,對公益無傷。不過,街頭藝人表演的公共空間,大法官認為政府可以審查是否適合,這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本案緣於街頭藝人陳源楨2014年間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書畫時,台北市文化局稽查小組認為陳沒在獲許可得場所展演且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違反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6條、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等規定。

因陳源楨被記點警告累計達9點以上,市府廢止他的許可證,並自2015年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陳提訴願遭駁,他打行政訴訟也接連敗訴,2016年11月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