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由時報報導

新聞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02573

2021/07/13 23: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即將於明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為增進各級法院法官、律師及中央與地方機關等人員了解裁判憲法審查新制,12日起將舉辦三場憲法訴訟制度專題演講,首場專題演講12日由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上課,說明「裁判憲法審查--受理標準與比較法案例分析」,採線上方式舉辦,共約100人參與。

司法院指出,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現有大法官釋憲制度將全面「司法化」,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審查客體」從現行的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掌理審級救濟的訴訟權保障,各有其制度功能。

簡言之,法院如果判決違反憲法,依照目前的制度是無藥可救,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讓大法官審查一般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增加救濟保障。

許宗力擔任首場專題演講講座,說明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法律依據的必要性及立法政策考量,乃是來自憲法最高性與法秩序一致性的要求,是將國家所有公權力行為,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均納入大法官合憲性檢驗範圍,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若有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特別情形,能夠經由大法官的憲法審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免於受侵害。

許宗力接著以豐富的比較法案例作為素材,具體化未來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要件與標準。許另以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德國、西班牙、南非等國家為例,說明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間審判權限的調和。

許宗力強調,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審級救濟的制度功能應有適切的區分,憲法法庭的裁判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之間,不存在傳統的審級救濟關係,也不是用來救濟冤案,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審查制度。

司法院另於7月26日及8月3日,邀請大法官黃昭元分別以「憲法訴訟法--主要訴訟類型與裁判」、「憲法訴訟法--以審理程序為中心」為題,進行第二、三場專題演講,進一步探討未來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的核心運作模式,期能使新制樣貌更為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