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台北市林姓屋主、葉姓屋主名下有空屋,同意一名有地緣關係的朋友、75歲吳姓婦人代為管理,吳婦並未將空屋出租,卻涉嫌持假租約詐領租金補貼共1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28)日依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吳婦,以及涉嫌提供個資的75歲邱姓老翁。【TVBSNEWS 2026-08-28報導】
「偽造文書」並不是只要文件內容不實,就一定成立犯罪。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依刑法規定及個案情況判斷。以下掌握三個重點:
要有「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
所謂偽造,通常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使人誤認為是名義人所製作。
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簽署契約、製作證明文件。
而「變造」則是指原本是真實的文書,未經有權限的人同意,擅自修改重要內容,使文件呈現不同於原本的意思。
因此,單純「文件內容寫錯」或「資料有疏漏」,不當然就是偽造文書,關鍵仍在於是否有偽造、變造文書的行為。
文書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
不是所有紙張、資料或文字紀錄都屬於刑法上的文書。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文書,是指具有一定意思表示或意思證明功能,並足以使人據以判斷或處理相關事項的文字、符號或電磁紀錄。
例如契約、收據、證明文件等,通常可能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
此外,公文書與私文書的構成要件及刑責也有所不同。因此,同樣是「做假文件」,如果涉及的是政府機關製作的公文書,與私人間的契約、收據等私文書,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注意「行使」與主觀犯意
偽造文書後,如果進一步拿來當成真正的文書使用,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行使偽造文書」問題。
例如明知道某份契約上的簽名是偽造的,卻仍將該契約交給他人,主張它是真正由本人簽署的文件。
另外,偽造文書犯罪通常也涉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意圖。不能只看到「文件是假的」或「簽名不是本人簽的」,就直接認定一定成立犯罪;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相關故意,以及該文書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要件。
偽造文書涉及刑事責任,實際上還要區分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電磁紀錄等不同類型,不能單憑「文件是假的」就直接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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