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許博傑律師

前陣子上了李太正法官的課程,獲益良多
上課中有提報日本的扶養費採取標準矩陣表
可以減少各法官裁量落差,增加預測性
讓胖傑想起去日本看到的法律專書中的一頁

而下列簡單提及我國法院在審判時 是怎麼處理呢?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法條意思是說離婚後父母仍須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費用,不因離婚後就不用付扶養費。

扶養費計算標準與依據

基準→法院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孩子生活費的基準。

負擔比例→若雙方薪資相當,一般為各自負擔50%。若一方經濟能力顯著較優,則可能需要負擔較高比例。

費用範圍→包含食、衣、住、行、育、樂。

給付終期(到幾歲?)

原則到18歲,依據 112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修正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 18 歲,因此扶養義務原則上到子女滿18 歲。

如何約定與調解

建議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當下,一起就子女的扶養費明確地約定金額、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訴請法院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如無法調解成立,再由法官裁定。 

後記:我想父母雙方都是為子女著想,不論金額多寡,扶養費都是花在子女身上,只是有時考量到現實及教養方式不同,父母雙方也許有不同的想法,不過大家都是為子女好!
但願大家都能就扶養費爭議,尋找到理想的方案!

以上備而不用,大家參考看,因每個人案情不同,事涉多處細節,建議可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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