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孩子的爸,從離婚後,對小孩不聞不問,我能變更孩子的姓氏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現行法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考量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事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法院實務
1.新竹地院114年家親聲字第◎號
......綜合調查所得,因考量二名未成年子女長期由母親即聲請人A03主責照顧,母方照顧資源與支持系統穩定,且相對人現行蹤不明並涉通緝而無從聯繫、未實際參與照顧,難以共同行使親權,建議由聲請人A03單獨行使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就學醫療及重要事項決定之即時性與一致性,維持其生活安定。至於變更子女姓氏部分,由於相對人失聯已久且無實質親職參與,二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及主要依附關係均在母方家庭;長女A01亦明確表達希望改從母姓;次女A02雖尚難理解法律意涵,惟其亦表達生活現況以母方為中心,可見二名子女對於自身生活環境及情感歸屬已有清楚認知。考量未成年子女如繼續沿用父姓,將使實際照顧及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而使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產生身分認同混淆之虞。而二名子女目前於母方家庭中成長,與母方親屬建立穩固依附關係,倘得以變更姓氏為母姓「O」,有助於鞏固其家庭歸屬感與身分認同,並符合其實際生活情境與心理發展需求。故建議變更未成年子女A01、A02之姓氏為母姓「◎」,應能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2.高雄少家115家親聲字第◎號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A03在其「成年後」未對其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故主張本件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所規定「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之要件。惟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已有明文。

 

是相對人A03僅在聲請人未成年時,對聲請人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聲請人成年後,自無保護教養之責,聲請人執前詞主張本件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之情事,已有誤解。

 

何況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相對人A03在聲請人未成年時確有照顧未成年人,在聲請人成年後,仍提供房屋供聲請人與其同住等語(詳本院卷第135頁),顯見無論在聲請人成年前或成年後,相對人A03對聲請人之關愛均無二致。聲請人主張相對人A03對其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而以此作為請求變更姓氏之依據,顯屬無稽。此外本件復查無任何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定其餘各款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宣告改從父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觀察
由上述第二則判決內容觀察,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係適用在未成年時,父母之一方有未對未成年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之情況。

而第一則判決則是點出要基於「兒少表意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要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是否會因繼續沿用父姓,將使實際照顧及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而使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產生身分認同混淆之虞。
判決中的子女係於母方家庭中成長,與母方親屬建立穩固依附關係,倘得以變更姓氏為母姓「O」,有助於鞏固其家庭歸屬感與身分認同,並符合其實際生活情境與心理發展需求。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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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少表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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