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辦法追回債務人的脫產嗎?民法第244條的說明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珠寶批發商阿煃與同業阿富長年合作買賣珠寶,雙方以帳本記錄交易往來。阿富在帳本上簽名確認積欠高達4634萬餘元貨款,但案件纏訟期間,阿富卻與妻子小思(均化名)突然離婚,並將名下唯一不動產過戶給小思。阿煃認為此舉形同「假離婚真脫產」,提告請求撤銷過戶。【中時新聞網2026-3-9報導】
民法第244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透過移轉財產的行為,導致其名下空無一物,進而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
民法第244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當債務人對財產作出無償的處分(如:贈與):
債務人將財產「免費」送給他人(例如把房子送給配偶或子女),只要這個行為有害及債權(導致債務人沒錢還債),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重點: 不論接收財產的人是否知情,都可以撤銷。
當債務人對財產作出有償的處分(如:買賣):
債務人將財產「賣」給他人。這種情況較嚴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債務人在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債權。受益人(買方)在受益時也明知有損害債權的情形。
重點: 必須證明買賣雙方都有「惡意」脫產的共識。
行使撤銷權後的法律效果
一旦法院判決撤銷成功,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就會失效。財產必須回復原狀(回到債務人名下),讓債權人可以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如查封、拍賣)。
根據民法第245條,債權人自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或者行為發生後經過10年也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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