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3日)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院版要求將高額詐欺金額從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司法院表示,如此將使強制辯護案件年增約1萬6000件,衝擊過大,建議酌予提升。【梅花新聞網2025-12-3報導】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被告能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便被告沒有自行委任律師,法院也必須主動為其指定辯護人,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制度。

什麼情況下被告必須有律師來幫他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若未經委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涉嫌重罪時,由於法律後果嚴重,必須有專業律師協助。
  • 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例如內亂罪、外患罪或妨害國交罪。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聲請指定者。
  • 其他必要情形: 法院認為有必要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時。

為何需要強制辯護

在上面所述及的情況下,被告在訴訟上的權利尤其需要獲得保障。因 律師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能進行閱卷、聲請調查證據及行使使詰問權,平衡被告與檢察官(控方)之間的法律專業差距。故在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的參與是「合法審判」的必要條件, 在強制辯護案件中,如果辯護人未到場,法院原則上不能進行審理或踐行訴訟程序。除了指定辯護人,法院也可能轉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辯護人來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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