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構成毀損罪?毀損罪可以和解嗎?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台中北區一處大樓高樓層外牆,去年11月被發現遭塗鴉,大樓主委提告,警鎖定署名「雪糕刺客」謝姓男子;經通知到案偵辦,日前依毀損罪嫌送辦,續釐清是否有其他共犯。【中央社2026-1-14報導】
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弄壞東西的行為都會構成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的的構成要件
白話解釋上面的法條規定,必須要是「故意」破壞別人的東西,也就是讓東西完全喪失價值,或是外觀、結構被破壞,或是讓東西已經沒辦法使用了,然後,行為必須真的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失或對公眾產生不利影響,就符合毀損罪的構成要件。諸如噴漆、塗鴉、或把輪胎放氣等等,都可能成立毀損罪。
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 357 條)。 這代表除非被害人主動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告,否則司法機關不會主動介入調查。此外,在法院一審判決前,如果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可以隨時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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