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什麼情況下會讓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知名製作人「寬姊」邱瓈寬提告指控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的兄弟及妹妹,對裴祥泉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在其死亡後不能繼承,最高法院認定邱無法舉證證明裴的弟妹有不能繼承的法定事由,判決駁回其請求。全案確定。【中時新聞網2025-4-21報導】
在繼承相關問題中,常被討論的議題除了遺囑、特留分、遺產分割外,還有就是對於繼承權的有無產生爭議,這時候當事人就有必要提出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的訴訟來解決爭議,這也屬於家事訴訟的一種。
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之事由
之所以會發生繼承權有無的爭議,常見的情況有兩種,一則是繼承人可能具有民法第1145條中,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存在,這時候其他繼承人可以對上開可能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來確認繼承權的有無。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並無可繼承的身份關係
另一種情形是,繼承人可能在身份上有所爭議,比如說基於配偶關係產生的繼承權,但是當時婚姻是無效的;或是基於收養程序產生的繼承權,但收養關係有無效事由等等,這時候也必須透過「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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