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新北地檢署偵辦罷免提議書涉偽造案,涉協助抄寫的19名國民黨新北市黨部志工與親友認罪,獲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高檢署昨天駁回再議,19人均緩起訴確定。【中央社2025-7-15報導】

緩起訴是什麼意思?

首先說明「起訴」的意思。一般的刑事司法程序,會有兩個階段,偵查和審理。偵查就是由檢調機關對事件進行偵訊調查,看看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之構成要件,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犯行明確,就會起訴到法院,請法院進行審理。

所謂緩起訴,就是雖然檢察官覺得被告犯行明確,不過如果被告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再考量刑法第57條的要件,諸如被告犯罪動機、被告的品行、被告的犯後態度等等,認為可以給被告一個「留校察看」的機會,所以暫時不予起訴。

緩起訴一定要和解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檢察官可以請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和解是緩起訴履行事項之一種,並不是說想要緩起訴一定要和解,不過如果可以和解,獲得緩起訴的機會一定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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