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一名朱姓男子今天搭乘401列次太魯閣號列車北上,途中發現火車上沒有充電設備,竟按壓緊急按鈕,又與列車長起衝突,拿手機投擲還打巴掌施暴,鐵路警察趕往處理,將動手的男子帶下車,列車長已提出傷害告訴。【聯合新聞網2025-5-22報導】

傷害罪的要件為何?

傷害罪可能是我們一般生活中,或是在新聞報導上最常見的刑事犯罪之一,只要是因為他人的行為而導致有人受傷的結果,就會進入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討論範圍。

首先,傷害罪要有傷害的結果發生,最常見的就是身體上產生損害,即使只是輕微擦挫傷、淤青,都符合傷害的結果。如果是精神上的損害,在有相關醫學認定的前提下,也可能算是對人造成傷害。

再者,就是主觀要件的問題,今天無論是故意傷害人,或是不小心讓人受傷,都會成立傷害罪,然而兩者的罰則有所差異,故意傷害罪的罰則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則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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