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可以馬上走嗎?離職一定要一個月嗎?

撰文者:邱霈云律師
勞工離職若已工作超過3個月,需看任職時間長短,要有10至30天不等的預告期。近日有網友在臉書社團po文,提到自己在某間連鎖壽司店打工,提前10天告知離職,應該只需做到7月底即可,沒想到店長竟要求更久緩衝,對話截圖曝光後,眾網友留言把店長酸爆了。【鏡週刊 2024-7-17報導】
為什麼離職需要預告?要多久前預告
「老闆,我要離職了,就做到明天就好」
「你怎麼沒有提前說」
您或許曾經在工作現場看到類似的情況。今天員工提出離職時,為了讓公司有緩衝期間找其他替補人手,也為了讓工作有交接的時間,以免公司營運受影響,勞基法內對於離職的預告期間設有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簡單說,不論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在離職,也就是結束僱傭關係前,視員工的年資而定,各有不同的預告期間需要遵守。所謂定期契約,指的是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不定期契約,就是比較常見的可以一直繼續做下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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