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事蹟】當事人因自幼未受父親扶養,所以是否需對父親盡扶養義務有疑慮存在,最後法院裁定免除當事人的扶養義務。

案件類型:家事案件代理 |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
案件結果:勝訴 |
案件概況
本件當事人的父親自當事人幼時起就未照顧過當事人,當事人是由母親和外祖母帶大的,故在社會局就當事人父親的扶養費問題聯絡當事人時,當事人就考慮想透過法院主張不用扶養父親。
案件過程
邱霈云律師在收到法扶派案後,先相約當事人瞭解當事人過去的成長以及與父親的互動情況,分析我方需要準備的證據資料,及往後需要進行的程序,當事人本身住在北部,故在主張內容方向確定後,當事人決定全程委任律師出席調解程序。
調解過程中,在調解委員的協助及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當事人的訴求後,兩造最後對於當事人幼時的扶養狀況沒有意見,法院最後也免除當事人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至於當事人父親是否要請領社會補助,則讓社福相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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