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隨筆-你的孩子 不是你的孩子?
撰文者:許博傑律師
許律師,是枝裕和導演 電影《我的意外爸爸》中的情節,描寫二個幸福的家庭,遭遇到抱錯小孩的衝擊,當中如果抱回來的小孩子其實跟你沒有血緣關係,但是都已經過好幾年了,怎麼辦?
以下我們試著分析→可能涉及法條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可能涉及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44號
法律問題: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
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反於真實,當事人(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甲說:否定說
......詳言之,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或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予以推翻,然若已逾同條第3項之除斥期間,其法律上擬制之親子關係即已確定,故縱使無真實血緣,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自無再允許當事人或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定民法第1063條之明文規定,否則本條項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將成為具文。
研討結果:當事人既有爭執而提起訴訟,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惟依據甲說之理由,其請求仍屬無理由。
代結論
關於民眾詢問的問題,由上述座談會的結果可知,倘若
民眾今天針對小朋友是否抱錯有爭執而提起訴訟,便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父母親或是小孩子本身可以提出訴訟。
而再來是要看提出訴訟的時點,必須在下列情況2年內提出
1.父母親之一方自知悉小朋友不是自己所生時起
2.小朋友自知悉自己不是現在的父母親所生之時起
3.小朋友在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但是如果超過上述2年之除斥期間規定,法律上擬制之親子關係即已確定,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之後當事人或第三人便不得無法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及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的訴訟了。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後記:是枝裕和導遊的電影充滿著對人性的關懷,以及對於社會現象的刻畫(例如小偷家族)。家事案件中,面對的不是冰冷的法律,而是活生生的人與人的羈絆,處理案件過程中,家事法院長官同仁展現出的多是對當事人的關懷,處理人的情感時間常遠多於法律爭點的釐清,讓人感受到富有人性且溫暖的法院(真的! 要加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