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與案件無關)
許律師,我是腳踏車製造商,之前合作的經銷商,我們都是採買斷的方式交易,因為疫情關係,現在對方要求補償20萬元之虧損,這樣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關於民眾詢問的問題,其實

(1)根據您的描述,貨物是跟對方採行買斷方式,基本上要視您和對方當初是如何約定有退貨方式,是否有約定補償的方案?

(2)假設上述都沒有約定,現今社會投資必然含有程度不一的風險,相信對方是思慮成熟、具一般智識、經驗,且有獨立判斷能力之人,對於相關商業經營審慎評估,並就利弊得失與風險有所認知後做出商業決定行為而買進貨物,如果事後由於經營成果不如預期就要求出售人須替買受人擔負失敗風險責任,這樣就沒人敢做生意了。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如果買賣雙方有其他約定的話,情況就不同了,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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