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小狗與案件無關)

編者:許博傑律師
去年許律師看了一部日劇【沒有暖桌的家庭 】,當中主角夫妻談及離婚 ,談到所養的狗狗離婚後要跟誰?

讓許律師有了想法
yes 貓貓狗狗是小孩或家人嗎?如果不是,那貓貓狗狗是什麼?

查了判決,看看法院的看法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112年度沙簡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告於前開時地攜帶其寵物犬散步時,自應注意須將寵物犬以牽繩拉穩之,以防其寵物犬對他人造成損害,惟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致系爭馬爾濟斯犬遭其寵物犬攻擊咬傷致死,被告自有過失甚明,且與系爭馬爾濟斯犬之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自屬可採。茲就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1、系爭馬濟斯購入費用2萬元部分:原告主張於98年間以20,000元購入系爭馬爾濟斯犬,其雖未提出原始購買憑證,惟本院認為,原告確係受有系爭馬爾濟斯犬死亡之損害,且其係於98年間購入,尚難苛求原告繼續保留購買憑證或提出當時系爭馬爾濟斯犬之市場價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考量品種犬價格依其種類、外貌、年齡等而定,認原告此部分之損失應以10,000元為定。
……
3、精神慰撫金15萬元部分:
……(2)查,原告雖主張與系爭馬爾濟斯犬情感依附密切,因系爭事件致系爭馬爾濟斯犬死亡,此固可認其等於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惟依上說明,此非屬其等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而係其等基於飼主與寵物間關係所生之情感遭受侵害,且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屬立法政策上之考量後所為立法,顯非立法者於立法時並無預見之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之情形。況非財產權係非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原告既主張就系爭馬爾濟斯犬隻受有財產上損害,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違。至原告提出憲法法庭之不同意見書,既屬少數意見,本院自不受其拘束。故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於法無據,尚難准許。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花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㈡被告因系爭寵物犬死亡亦受有損害,其受損之金額為10,000元,其得於此範圍內行使抵銷權
⒈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查因本件事故,系爭寵物犬發生死亡之結果,有上開事故調查卷宗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自受有損害無疑。而就系爭寵物犬之價值為何,被告固不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惟考量被告已飼養系爭寵物犬9年之久,期間必定付出諸多之感情、勞力、金錢,爰依上開規定,酌定被告因系爭寵物犬死亡所受損害為10,000元。是被告得於此範圍內主張抵銷。……

 

代結論
1.關於上述問題,由上述文章中判決可知,似乎法院將寵物當成財產權的一種,如果不法行為讓寵物受到傷亡,在符合侵權行為要件下,會就寵物品種價格依其種類、外貌、年齡等而定出一個賠償數額。

2.而基於飼主與寵物間關係所生之情感遭受侵害,考量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所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所以無法飼主無法主張因其寵物過世而受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請求。目前觀察下來,寵物法律上並無與父、母、子、女或配偶等同視之。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向指定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