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行天宮爆出受贈爭議,一名罹患輕微失智的張姓老翁,瞞著女兒將9戶上億房產全捐給行天宮,事後父親還對她說,自己餘生行天宮會負責照顧。對於失智患者的捐贈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律師俞力文認為,若家屬沒有申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這樣的捐贈要判定無效,可能就比較困難。【聯合新聞網 2023-7-19報導】

 

什麼是監護宣告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所以如果家裡的長輩有失智或因患病導致神志不清的情況,又或者家人因為身心障礙而有無法表達意思的情況,為了保障家人的權益,尤其是保障他們的財產,此時建議幫家人聲請監護宣告。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依據上開民法的規定,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而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規定,主要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的規定。需由聲請人填具聲請書狀,向受監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需同時繳納1000元。
之後法院會安排精神鑑定,可能會訪視或開庭調查,確認監護人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願,最終綜合以上資料決定是否裁定監護宣告。

 

應如何選擇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依據民法第1111之1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所以監護人一般是由親近的親屬擔任,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就是擔任保護監督的角色,少數狀況在沒有適合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情形下,法院會指定社福機構或團體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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