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哪幾種情況下會成立加重詐欺罪?法院認定犯罪的重點為何?
作者:邱霈云律師
高雄橋頭地檢署近日破獲國內首宗第三方支付業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檢方會同多縣市刑警大隊及多間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共辦,查獲兩家科技公司洗錢金額初估超過37.6億元,不法所得破億元。經檢方偵訊,認幕後金主及兩家公司負責人、公司會計、經理、工程師涉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銀行法、三人以上透過網際網路加重詐欺等罪。【聯合新聞網 2022-7-1報導】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
這是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第一款詐欺加重事由。如果今天被害人受騙的原因,是因為被告假冒公務機關,讓被害人是因為以為遵守公務部門公權力之要求,或為避免違法反才被騙,被告即可能該當這款加重事由。案件偵查審理的重點,是需要釐清被告冒用何種國家機關及職稱之公務員,暨究係以何種方式及如何冒用公務員名義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這是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第二款詐欺加重事由,因為現在詐欺案件多是集團作案,所以這款也是現今最常發生的加重詐欺態樣。要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前提要是這數人間有一起討論或計畫如何犯罪,所以實務上審查的重點,會在是否有證據證明「共犯如何參與謀議」,足夠作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依據。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這是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第三款詐欺加重事由,比如說今天被告明明沒有要販賣手機,卻在社群網站張貼拍賣手機之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之所以要加重處罰這樣的行為,是因為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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