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台中19歲程姓單親爸爸要扶養3歲小孩,卻經朋友介紹企圖販毒從每包賺200至300元差價,深夜要面交前遭警方盤查,當場起獲高達110包毒咖啡、安非它命,法院考量他自白、供出上游及自首3度減刑,程雖再求緩刑,但法院以他持毒意圖販賣嚴重破壞治安,依毒品罪判程1年,可上訴。【聯合新聞網 2022-12-21報導】

 

販賣毒品的著手如何認定?

今天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的前提,通常要看這個人有沒有達到犯罪的著手階段,白話說就是是否已經開始動手。
以販賣毒品罪來說,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如果買方跟賣方,已經談好要賣的對象、數量、價額,就可以視為已經著手於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罪的自白減刑如何認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因為販賣毒品罪的刑度很重,故被告是否可是用自白減刑,常成為重要的爭點。
目前實務認為,所謂偵查中自白,是被告在警察或檢察官詢問犯罪事實時,就販賣毒品的要件事實予以供認,這樣才確定有符合自白要件。如果被告只說自己是轉讓、代購或是沒有獲利等等,是否可適用自白減刑,在實務上即有爭議。

 

販賣毒品罪的供出來源減刑如何認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裡注意法律規定的要件除了「供出來源」之外,還有要「因而查獲」。販賣毒品罪的被告,必須要供出自己毒品的上游,或是上游的共犯,並且在檢警調查之後,有查到這個上游,並合理懷疑這個人確實就是被告的毒品來源而啟動偵查程序,此時被告才算有符合供出來源並因而查獲的要件,而有減刑的機會。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906775832)預約法律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LINE@:加入好友

粉專:追蹤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