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家事調解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案件結果:會面交往調解成立

案件概況

本件因兩造雖然尚未離婚,但已分居一段時間,故先以調解之方式來處理是否離婚、親權歸屬以及扶養費等相關問題。

案件過程

家事案件除了以訴訟的方式處理,也可以先行就雙方無法自行達成合意的部分聲請調解,降低雙方的對立性。本件在調解程序中,因對於是否要繼續婚姻等諸多事宜,還需要經過討論及考慮,所以在委員及雙方律師努力下,為了不影響孩子的權利及與父母相處的時間,雙方先就子女的會面交往部分達成合意,讓無論婚姻問題最後的處理方式為何,都可以盡量減少父母親的問題對孩子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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