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肇事逃逸判決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圖片與案件無關)
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新法上路一陣子了,以下我們嘗試查詢看看,在什麼情況會無罪判決(判決並非全部為終局確定判決,僅供參考)。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339號
「......倘被告當時主觀上係有意於駕車肇事後逃逸現場,衡情應在車禍當下隨即駕駛其車輛遠離現場,藉以避免追查,然被告既立即停車,且有下車查看,並與在場之人對話,除堪認被告辯稱其有下車查看,並未發覺告訴人受傷,且認知可以離去始離去等情,並非全屬無據,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存在,已非無疑。............被告當場雖未留下聯絡方式,嗣後並有先行離開之情,然依告訴人上開證述其傷勢自外觀觀察並不明顯,且有當場向路人表示不用叫救護車,亦無報警之意,另現場並沒有人告知被告不能離去等節以觀,除難認被告確已認識告訴人受有傷害,亦徵被告辯稱係認知可以離去等情可採,否則衡情在場協助之路人應會阻止被告離去,或至少當下協助報警,是揆諸前開說明,亦難逕指被告有肇事逃逸之犯行。......」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65號
「......(八)至告訴人於本院審判時,雖指陳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認罪並表示願意與其和解,辯護人於原審亦表示願意賠償等旨(見本院卷第111頁)。然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雖坦承有於案發當時駕車行經案發地點,然並未認罪,辯稱:其不知道有撞到人,也沒有聽到有人大喊其撞到人等語(見偵卷第53頁),被告並無告訴人所指認罪之情形。而被告雖曾表示有意與告訴人調解之意,然衡以交通事故當事人遇車禍糾紛,縱使自認並無過失,於肇事責任未明之情形下,即願意以些微代價「花錢消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息事寧人」心態,於現代社會中均非鮮見,與誰是誰非,未必相關。本件被告自始即否認有碰撞告訴人之事,所持辯駁始終如一,尚無從僅因被告有意與告訴人調解,即推論被告坦承過失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所為不利被告之指證,既有上開瑕疵可指,已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證據。而告訴人雖受有右手肘挫傷之傷害,然依上開醫院函文,並無法逕認該等傷害係遭被告車輛擦撞所致。至檢察官其他所舉證人◎◎◎之證述、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駕駛上開汽車擦撞告訴人受傷並逃逸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資證明被告確有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犯行,本於罪疑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2號
「......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當下沒有表示受傷,因為被告沒有問我等語(見偵卷,第7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車禍發生後,我當下沒有感覺,是在等警察來的時候,手臂感到有點不舒服,在警察局做完筆錄,我就去骨科診所檢查等語(見本院交訴字卷,第63頁),顯見告訴人在車禍發生後未立即意識到自身有受傷,亦不曾將受傷或身體不適乙事告知被告,參諸事故發生時為下雨天,告訴人身穿雨衣,被告自無法從外觀判斷告訴人是否受傷;衡諸常理,機車騎士因車禍受傷多是因遭碰撞後跌落、摔落地面,或隨遭撞機車一起倒地滑行,或遭倒地之機車壓傷,或身體直接遭動力交通工具碰撞,若無前舉各種情形,縱使發生事故,旁人實無從想像機車騎士會因此受傷,本件告訴人雖遭被告騎乘機車自後方撞擊,但係騎乘之機車遭撞擊,告訴人身體未受撞擊,告訴人亦不曾因遭碰撞而跌落、摔落地面,或自機車上摔出滑行致與地面摩擦,固然,告訴人有勉力扶起機車之動作,然依勘驗筆錄可知告訴人之機車不曾倒地,告訴人身體各部位亦未遭機車壓住,此等情形下,被告自無從認知到告訴人因事故受傷;再者,事故發生後,告訴人在被告尚留在現場之期間,不曾顯現出因身體不適或受傷所會出現之舉措,諸如以雙手按壓、搓揉受傷部位,企圖使痛楚緩解,或因身體疼痛而坐立難安,或無法久站而蹲坐在旁,則客觀上難以期待被告知悉告訴人已受傷。從而,被告既未認知到告訴人受傷,縱然自車禍現場離去,仍不能以肇事逃逸罪責相繩。......」
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
「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交通事故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倘若不然,駕駛人不履行停留現場之義務而逕自離去(包含離去後折返卻未表明肇事者身分),自屬違反誡命規範而構成逃逸。」
代結論
由上述判決可知,實務上會從告訴人之指述、受傷之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現場證人證述,或到場員警之證述及處理文件資料去檢視。如果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時客觀上有肇事,且主觀上有意於駕車肇事後逃逸現場時,便可能獲致無罪判決。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歡迎來電指定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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