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刑事判決有罪,我的長期居留證還能用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法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27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 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 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法務部函釋
內政部移民台內移字第1010934217號令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之裁量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依親居留延期或長期居留延期:經法院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或緩刑之宣告,許可其申請。

2、申請依親居留延期、長期居留延期、經許可依親居留延期及長期居留延期或經許可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3、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許可其申請:(1)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2)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為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結論
由上述可知有符合相關規定便不得許可,或廢置、撤銷許可,又由上述內政部函文可知在申請依親居留延期、長期居留延期、經許可依親居留延期及長期居留延期或經許可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時,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便會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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