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兒少表意權是什麼?
編者:許博傑律師
2021-11-19 16:02 聯合報 / 記者許政榆/台北即時報導
衛福部今舉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發布記者會,由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召集人林萬億擔任發布人,並由該小組執行秘書、衛福部政務次長李麗芬說明,近5年落實《CRC》的具體措施及精進方向,預計2022年舉辦國際審查會議,朝保障兒童人權方向努力。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902962
上列新聞是今年11月19日衛福部針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在我國落實情形的第二次國家報告記者會相關報導,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在相關影響兒童少年本身權利之事物應確保且能夠自由表達意見。而上述規定也逐步地落實在家事案件,礙於家事案件的隱私性,能查詢到的案件少之又少,下列節錄出供參。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離婚案件→訪視時詢問
◎◎、◎◎為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本院為定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歸屬,函請財團法人◎◎市◎◎社會福利基金會對原告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並提出報告,其評估與建議略以:原告監護動機良善,意願積極,親職能力良好,與未成年子女情感依附關係佳,情同姊妹,有良好支持系統,經濟收入穩定,且二名未成年子女,理解親權之意涵,表達希望由原告擔任其親權人,建議由原告擔任子女親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 至 頁)。3.本院參酌上開事證,及考量未成年子女◎◎、◎◎目前分別為18歲、12歲,能辨別事理,有相當主見,於社工訪視時皆表示從小由原告照顧,已多年沒有和被告聯絡,對被告已無印象,希望由原告擔任其親權人等語(見本院卷第 至 頁)。審酌原告與子女關係緊密互動正向,有強烈意願擔任親權人,未成年子女年幼時,亟需父親呵護、教養,然被告離家迄今,長期行蹤不明,未擔負扶養照顧之責,影響未成年子女生活甚鉅,被告對子女確實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本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認應由原告單獨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改定監護權案件→程序監理人會談詢問
本院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曾選定◎◎醫師為程序監理人,其提出鑑定報告結論略以:「......3.會談過程發現案主是個聰明、心思縝密、謹慎的小孩,不容易主動表達其內在情緒及想法,加上案主非常希望仍能居住在◎◎,就案主最大適應利益考量下,目前案主與案母同住適應狀況可能會較與案父同住為佳」
由上述二案件,可知法院實務逐漸將兒童少年表意權落實在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使有關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件不至於淪為父母親的攻防焦土戰而成為犧牲品,畢竟有時夫妻是一時,但父母是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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