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彭佳慧昨日(20日)在Facebook上寫下,下午開車在路上時,親眼目睹了一位騎著機車的小姐和一輛車子擦撞的意外,不料機車騎士人車倒下後,汽車的車主竟肇事逃逸,讓她和妹妹決定過去關心並陪同等到警察來,姐妹倆也自告奮勇的說如有需要之處非常願意協助警方,不久後便接到了警局的來電,希望她們提供行車記錄,以利找尋逃逸車主。
【ETtoday星光雲 2021-07-21報導 完整內容:https://star.ettoday.net/news/2035985

 

修法前的困境

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上面是最近修正後的最新條文,而修正前的刑法規定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在舊法規定下,實務上屢屢發生的爭議是,如果今天車禍發生不是駕駛人的責任,那駕駛人還算是「肇事」嗎?

 

大法官第777號解釋

在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關於肇事的規定,到底是否包括駕駛人沒有過失的情況,這部分規定不夠明確,所以違反明確性原則,宣告違憲。

另外舊法將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一律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區分情節輕重,也讓實務判決上無法易科罰金,違反比例原則,所以這部分也是違憲。

 

修法後的現況

在修法過後,條文內容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代表無論交通事故是否是駕駛人的責任,即使駕駛人沒有過失,還是必須留在現場處理事故,否則即有可能觸法。

以及新法將因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受傷、受重傷或是死亡等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法定刑度的區分;另外新法規定,在駕駛人對交通事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必須予以減輕或免刑。

雖然修法是否適當還有待討論,但是在現行法規定下,還是要提醒大家,無論是基於什麼原因,發生交通意外的時候,一定要留在現場,不要隨意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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