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看棒球受傷 能求償嗎?
律師,我去棒球場被界外球打到受傷,能請求賠償嗎?本文章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
涉及法條
【民法第191之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實務判決
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綜上,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為從事該次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應可認定。而職棒比賽所使用之棒球為硬式棒球,硬度甚高,於比賽前練球或正式球賽中,由投手快速投出之棒球經打擊者使力揮擊至內野看台之界外球,所在多有,且球速甚快,亦有擊中觀眾,造成觀眾受傷之情事發生,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是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所從事之該項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換言之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從事上開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應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之適用。」、
「……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為從事系爭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被告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僅係參與比賽之隊伍,有如前述,被告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既非從事系爭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自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之適用。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有應負損害賠償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被告台北縣新莊體育場僅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從事系爭職棒活動之人,並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之適用。且原告主張之系爭比賽活動損害賠償,亦無設施設置或保管欠缺之情形。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有何應負損害賠償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台北縣新莊體育場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21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告舉辦職業棒球比賽供球迷入場觀賞,就被告舉辦職業棒球活動之性質上而言,其本質上並非屬有損害他人之危險性活動,雖職業棒球比賽,或仍有可能產生一般危險,但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規定之危險事業或活動之從事,職業棒球比賽亦未因此製造特別之危險來源,自不受民法第191條之3條所規範。從而,本院認為被告舉辦職業棒球比賽,該活動之性質並非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並無有民法第191條之3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
『……且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曾分別回覆本院:「二、本處新莊棒球處由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並依據中華民國棒球規則所定棒球場規格圖設置本壘後方擋網,於民國86年完工啟用迄今。三、民國99年8月6日場球場與觀眾席間之護欄、擋網裝設情形:裝設位置為本壘後方,高度為11公尺:寬度為32公尺:材質:為尼龍網。」、「二、一、三壘側之擋網,中華民國棒球場規格圖並無規定必須設置,各球場為不影響觀眾視線,設置情形不同,經觀摩臺北市天母棒球場,該球場一、三壘每邊各為3公尺高、27公尺長:本球場每邊各為6公尺高、38.7公尺長,補充說明,僅供參考」等語,有新北市政府體育處101年4月17日北體設字第1013033047號函、101年5月18日北體設字第1013034609號函在卷可據……據上述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函文所示及被告提出之相關證物,足證新莊球場乃合法球場,且其觀眾席之設置配備,並合於相關規定,是被告於新莊球場舉辦職業棒球比賽,就球場之選擇而言,並未違反相關法令、棒球規章、規則。』、
「新莊球場既有於內野本壘後方設置擋網,足見被告提供之觀眾席,已包括有擋網之位置可供球迷選擇,且就球場之選擇而言,被告並未違反相關法令、棒球規章規則,被告主辦職業棒球比賽,更在門票出售、球迷到球場觀賞比賽球賽進行前及進行中,均持續有提醒球迷注意棒球選手打擊飛上觀眾席之界外球,因此,據此判斷,本院認為被告99年8月6日於新莊球場舉辦職業棒球比賽,供球迷購買門票入場觀看比賽,被告所為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被告並無違反消保法規定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據消保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關鍵在於法院認定被請求人是否為民法第191之3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及違反消保法及其他注意義務規定
由上述第一個判決觀察,法院認定中華職棒大聯盟因從事上開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應有民法第191之3條之適用。而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既非從事系爭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再由第二個判決,距離第一個判決五年,法院認定中華職棒大聯盟沒有民法第191之3條之適用,因棒球比賽本質上並非屬有損害他人之危險性活動,雖職業棒球比賽,或仍有可能產生一般危險,但非屬民法第191條之3所規定之危險事業或活動之從事。另考量到新莊球場乃合法球場,且其觀眾席之設置配備,並合於相關規定,是被告於新莊球場舉辦職業棒球比賽,就球場之選擇而言,並未違反相關法令、棒球規章、規則。被告所為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考量種種情形,被告並無違反消保法及注意義務。
上述第二個判決可看出球場有著手在改進硬體設備,而提供安全舒適的看球環境與競賽場地也是球迷及球員所期待的。而發生界外球意外,判決提及準備賠償基金、投保意外保險也許是填補球迷損失的方向,只是理賠金額是否符合人民所期待,便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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