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球員有勞基法之適用嗎?為什麼他們有的是一年一簽或是複數年簽,而不是像一般人領月薪做到65歲退休?

 

◎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
          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
(一) 藝文業。
(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 人民團體。
(四)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作者。
(六)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
(七)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查詢到的法院見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判決
「……(二)依原告◎◎◎101年12月30日簽立之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見本院卷第25頁)第二條:「選手應以其具有身為職棒選手之特殊技能並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依球團及中華職業俸球大聯盟之安排參加棒球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為此目的而由球團對選手要約締結契約,而由選手對該要約為承諾。」之約定觀之,原告◎◎◎於擔任被告職業棒球選手期間,兩造應為僱傭關係。又職業運動業之球員,業經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第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告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90年05月18日(90)台勞動一字第0000000號函可參。是兩造間雖為僱傭關係,但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關鍵在於依上述勞動部公告,認定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似乎無勞基法的適用。

1.由上述判決觀察,該法院認中華職棒球員與球團間為僱傭關係,並引用勞動部公告認為職業運動球員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2.關於退休金部分,胖傑認為由於沒有勞基法適用,便無勞基法退休相關規定之強制適用。不過中華職棒聯盟這部分有相關規定,大家可以去查詢看看。

3.另外有查到國內職棒球員工會自身從2009年起,與國泰世華銀行合作創立「職棒球員防賭基金信託」,設立防賭基金同時幫球員儲蓄退休金,為未來做準備,真心覺得這真是一舉數得的好辦法。(消息出處 可參中華職棒球員工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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