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弟因為車禍變成植物人,能向肇事者請求多少的看護費?本文章在肇事者成立侵權行為的前提下,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
實務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39號判決
「(3.未來看護及醫療費用:按植物人由於免疫能力低弱,抵抗力較差,容易遭受感染,引生併發症,故穩定狀況比一般人低,生命自然比一般人容易處於危險狀態,而植物人之存活,依病人之生齡、植物人狀態之時間,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異。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8號判決
「……本院另案向台灣神經學學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無植物人平均餘命為若干年之相關統計資料,有100年2月11日鑫會字第232號、100年2月16日全醫聯會字第1000000254號函在卷稽(見本院卷第179、180頁),且依該判決所引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函所載,植物人之存活仍因病人之年齡等不同因素而有所差異,且醫學之進步,日新月異,病人生存之意志力、病發前之身體狀況或家屬是否悉心照顧等,亦均影響其存活年限,實不宜依七、八年前之數據資為認定被上訴人餘命之依據,然植物人之生命力、免疫力、對抗疾病力終將不能與一般正常人相比,是本院認應依一般平均餘命之九成計算被上訴人之餘命,較為妥適」

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24號判決
「……關於被上訴人之餘命,被上訴人主張其餘命為20年;顏麗珍、楊維偉原抗辯被上訴人餘命應僅為5年,嗣改稱應按按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期末成果報告(下稱系爭報告)所示平均餘命17.3年計算。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39歲,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6頁),而依系爭報告所示,35至39歲之男性植物人於90年、95年、100年之平均餘命,分別為9.2年、15.7年、17.3年(見本院卷第84、87、90頁),足見男性植物人之平均餘命隨著醫療科技進步、社會福利照護體系完善,確實逐年提高,又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108年4月24日,距系爭報告最後統計之100年間,已逾7年,男性植物人之平均餘命理應有所提升,再參酌100年間35至39歲一般男性民眾平均餘命為40.6年(見本院卷第90頁)乙節,則被上訴人主張其自成為植物人後餘命為20年,僅約為35至39歲一般男性民眾平均餘命40.6年之半數,應認合理可採。再者,被上訴人既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而成為植物人,即應自系爭事故之105年2月21日開始起算餘命20年,是被上訴人請求未來之各項費用,不論其起算日期為何,均僅能計算至125年2月20日止。……」
「……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領取社會補助8,499元,係與系爭車禍為同一原因事實,應損益相抵,然被上訴人所領取之8,499元既係社會補助,顯係政府依相關社會福利或救助辦法,對成為植物人之被上訴人所為之社會福利給付而來,與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得嘉惠於上訴人,故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因受領上開社會補助而喪失,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法院認定植物人餘命,關鍵在於該個案的生齡、植物人狀態之時間,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異

由上述判決觀察,法院肯認植物人之平均餘命會隨著醫療科技進步、社會福利照護體系完善而確實逐年提高,但餘命計算上到幾歲,實務上須視個案為認定,此處有賴當事人提出貼近個案身體現況的醫學報告、醫療院所詢問的函文等資料,向法院為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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